江蘇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編輯     發布于    2022-12-21 10:02:59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2〕8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動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5年,完成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信息調查、監測及環境風險評估,明確管控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落實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確定一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落實屬地責任。

1. 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機制。建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機制,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成立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南京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 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我省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監測評估和環境風險管控制度,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清潔生產等環境管理制度以及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管控制度與新污染物治理有關制度銜接。結合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制修訂工作,研究推動我省新污染物治理立法。(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 建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標準規范。研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等新污染物調查、監測、評估以及重點行業(企業)新污染物源頭禁限、過程減排、末端治理等技術規范,制定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相關地方標準,建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標準體系。2023年底前,出臺化工園區新污染物治理管控規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開展調查、監測和評估,篩查重點管控新污染物。

4. 落實國家調查、監測、評估任務。按照國家部署,完成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等工作任務。2023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5. 組織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結合我省實際,在沿海、長江、太湖及大運河等重點流域(海域)和化工園區(集中區)、化工監測點等重點區域開展新污染物環境本底調查監測。對化工(石化)、醫藥、農藥、印染、電鍍、電子等重點行業以及污水處理、垃圾焚燒、危險廢物處置利用等企業開展新污染物篩查監測。生態環境與健康管理試點城市、化工園區等開展新污染物環境健康調查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6. 探索新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淡水、海水重要養殖區開展抗生素和內分泌干擾物等新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研究。開展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物效應與危害機理、食物鏈安全和健康風險等研究。(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 篩查確定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制定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篩查工作方案,結合國家和我省開展的各項調查、監測、評估,建立完善評估數據庫,研究確定江蘇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明確“一品一策”管控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南京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源頭管控,防范新污染物產生。

8. 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督促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業單位主動開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加強新化學物質日常環境監督管理,開展監督執法檢查,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9. 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和我省補充清單要求,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依據《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和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加強相應化學品進出口管控。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南京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 加強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嚴格落實玩具、學生用品、幼嬰用品、汽車、家具、電子產品、建材、食品及接觸材料、服飾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含量控制要求,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全面落實國家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推動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標準研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過程及使用監管,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11. 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制造。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企業應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推動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發展領軍企業評價標準體系,將新污染物治理要求落實情況作為無廢園區建設的考核評價指標。(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 加強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監管。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嚴格規范獸用抗菌藥物使用,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2025年底前,50%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實施養殖減抗行動。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監管,推進“白名單”制度實施,加強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 強化農藥使用管理。按照國家要求做好農藥登記初審、農藥登記后環境風險監測和再評價。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嚴格執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標準,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產品,加快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積極探索推行農藥購買實名制、使用定額制。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藥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和不落實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引導生產企業使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的大容量包裝物。到2025年,全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覆蓋率達100%,無害化處理率達100%。(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供銷社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4. 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采取污染控制措施,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質量目標要求;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有關要求,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并在其中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強化環境標準中特征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實污染控制要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 開展化工園區等新污染物治理試點示范。在全省化工園區(集中區)推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管控,落實新污染物調查監測、風險評估、源頭管控、過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形成集成示范,2025年底前,化工園區新污染物綜合治理取得積極成效。鼓勵在重點養殖區、飲用水水源地周邊、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污染場地等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示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16. 加大科技支撐力度。組織省內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聯合攻關,建立我省新污染物治理人才和專家庫,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研發投入,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關鍵技術研究以及監測監控等設備研發,爭取國家科技計劃支持。(省科技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 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省級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以及區域(流域、海域)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支撐保障能力。鼓勵建設符合良好實驗室規范的化學物質危害測試實驗室。加強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 建設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構建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系統,實現與江蘇省生態環境智慧監管平臺對接融合、數據共享,逐步實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在線監測監控。推動部門間新污染物治理相關信息互通,強化部門協同監管。(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南京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細化分解目標任務,建立健全調度、檢查、督辦、通報制度,制定重點治理項目清單,抓好工作落實。將新污染物治理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體系,省有關部門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監督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探索將新污染物治理納入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南京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落實資金保障。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通過“環保貸”“環保擔”等綠色金融政策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稅務局、江蘇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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