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
編輯     發布于    2023-06-12 14:06: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和《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約化發展水平,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特色產業集群”)是定位在縣級(市、區)區劃范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創新活力迸發、協作網絡高效、治理服務完善、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成效顯著,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

第三條 特色產業集群促進工作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縣域經濟活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特色產業集群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推動出臺扶持政策,制定省級特色產業集群的培育和認定標準,開展培育、認定、監督和考核工作。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特色產業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做好轄區內省級特色產業集群的申報受理、初審、推薦工作,縣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特色產業集群的監測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特色產業集群動態管理和跟蹤監測機制?!笆奈濉逼陂g,在全省范圍培育和認定100個左右特色產業集群,引導和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市級特色產業集群。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特色產業集群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集群占地面積一般不超過100平方公里,主導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要求,為所在縣域的支柱或特色產業,對當地經濟、就業等具有較大貢獻。主導產業需聚焦細分領域,且發展水平居于細分領域全省乃至全國前列,重點支持主導產業在全省16個先進制造業集群和50條重點產業鏈的產業集群;

(二)近三年,集群總產值每年均在40億元以上,中小企業產值占集群總產值每年比例均不低于70%,集群主導產業產值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10%,集群主導產業近三年產值占集群總產值比例均不低于70%;

(三)擁有屬于集群主導產業的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合計不少于3家,或者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合計不少于15家;

(四)集群產業鏈布局合理,產業鏈關鍵環節配套能力較強;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產供銷一體化協同協作機制較完善,建立通用生產設備、物流、倉儲、人力、設計等共享機制,至少開展1項集群制造資源共享工作;

(五)集群有明確的創新激勵機制,集群內擁有省級及以上創新平臺不少于5個;集群組織產業鏈短板技術梳理,并開展部分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近三年,集群中小企業研發經費年均增長不低于10%,有效發明專利年均增長率不低于15%,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于15個;參與集群主導產業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合計不少于3項;

(六)集群有序開展中小企業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相關工作,集群內企業上云或上標識比例不低于30%,工業互聯網平臺應用普及率不低于20%;擁有省級以上智能制造、工業互聯網等新模式新業態的試點示范項目合計不少于1個;

(七)集群能源消費結構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強度持續下降,資源利用效率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綠色低碳服務機制;屬于高耗能行業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參照《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1年版)》);屬于高用水行業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參照《水利部關于印發鋼鐵等十八項工業用水定額的通知》《水利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造紙等七項工業用水定額的通知》《水利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水泥等八項工業用水定額的通知》等文件);

(八)集群內機構或法人在主導產業領域參與國際合作機制或交流活動,開展技術、管理、人才或資本等方面交流合作,或通過設置海外分支機構等方式,推動產品和服務對外貿易快速發展;

(九)集群設立了(園區)管委會等運營管理機構,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專業化的集群發展促進機制;集群有明確的三年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針對性強、切實可行。

第七條 特色產業集群及集群內企業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主導產業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產業;

(二)近三年發生過重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

(三)近三年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

(四)有偷稅漏稅、嚴重失信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特色產業集群的申報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向所在市(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年度申報具體要求,負責本地區特色產業集群的組織申報、材料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將通過審核的推薦集群行文報送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形式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實地抽查、會審報批等程序,確定擬認定的特色產業集群名單,并在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結果,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布“江蘇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名單,并在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發布。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特色產業集群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發展規劃目標完成情況,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二條 特色產業集群每年3月底前向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發展報告,反映上年度集群發展情況。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特色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目標進展、工作經驗、問題與改進措施等進行持續跟蹤和監督考核,并組織特色產業集群于每年4月10日前填報集群上一年度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送至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 對主導產業優勢突出、優質企業梯度培育成效顯著、產業鏈供應鏈協作高效、協同創新能力強、數字化轉型成效顯著、綠色化升級效果明顯、開放治理機制完善的集群予以重點扶持,并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第十四條 已認定的特色產業集群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通過的;

(二)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及時報送集群年度培育情況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四)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

(五)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工信規〔2023〕3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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